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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行政审批事项“八公开”

发布时间:2016-01-22 17:11   来源:members28365-365   作者:members28365-365
 
 一、事项名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交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书面请示文件;

(二)招标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之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一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决定许可文件;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公路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四、申报材料:

(一)《施工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复印件;

(三)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六)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复印件;

(七)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

(八)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申请材料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除《施工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外,其他一式一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2个工作日内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决定许可文件;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申请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已获批复,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二)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精神,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定额等要求,符合安全、环保、节约土地等要求。

四、申报材料:

(一)书面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初步设计文件;

1、初步设计文件包括:第一篇:总体设计;第二篇:路线;第三篇:路基、路面;第四篇:桥梁、涵洞 第五篇:隧道;第六篇:路线交叉; 第七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八篇: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第九篇:其他工程;第十篇:筑路材料;第十一篇:施工方案;第十二篇:设计概算;附件:基础资料

2、技术设计文件除设计文件外还包括修正概算;

3、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第一篇:总体设计;第二篇:路线;第三篇:路基、路面;第四篇:桥梁、涵洞 第五篇:隧道;第六篇:路线交叉;第七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八篇: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第九篇:其他工程;第十篇:筑路材料;第十一篇:施工组织计划;第十二篇:施工图预算;附件:基础资料

其中房建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工程等可以单独呈报。

(三)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份数与设计文件提交数量一致),单位较小工程,如治超站点可不提交;

(四)国土、环保、水利部门对土地、环保、水利等的批复文件,涉及地震、建设、文化、铁路情况时应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除请示文件一式一份外,其他一式三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3个工作日内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决定许可文件;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申请条件: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第十九条,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四)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五)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第十八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三)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四)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四、申报材料:

(一)港口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二份;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而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一份;

 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一份。

(二)港口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二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二份;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一份。

(三)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五份及其电子文件;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4、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五份及其电子文件;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复印件;
    4、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3个工作日内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决定许可文件;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公路运输场站设计文件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申请条件:

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审批,应符合下列条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初步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图纸、设计概算)齐全,符合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四、申报材料:

(一)关于初步设计审批的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的全套文件(含光盘);
(三)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纸质材料,除设计审批请示文件一式一份外,其他一式三份。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决定许可文件;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 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三、申请条件:

(一)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

(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设计与自然环境(地质、水文、地形)、当地风俗条件不协调,可能影响地方生产生活。

(四)因承包方和第三方责任造成建设进度滞后,经核实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提高以确保建设进度的。

(五)节约工程造价的优化设计。

(六)因地质条件和地形环境特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后能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而确需变更的。

(七)在不降低公路水运工程技术各项指标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施工工艺难度的。

(八)有利于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约耕地,有效进行水土保持的。

(九)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文物保护、涉外工作等,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原设计范围外的应补充完善其变更设计。

(十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国家防御、战备等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文件;

(二)设计变更说明,包括拟申请变更设计的理由、变更的过程和论证材料;

(三)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

(四)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一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3个工作日内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决定许可文件;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申请条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第七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2.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3.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4.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5.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6.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7.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8.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9.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10.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11.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12.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四、申报材料: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2、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

3、试运行报告

4、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核)报告

5、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6、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7、能力核算报告

8、所有程序审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三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2、专项验收意见

3、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4、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

5、工程试运行报告

6、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核)报告

7、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8、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9、所有程序审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三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市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组织相关人员对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报交通运输局业务会作出许可决定。

(四)决定:交通运输局业务会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证书》;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港口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三、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相关设施、设备合格证(明)书;

(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名册、资格或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等;

(八)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九)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信息系统。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三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期限:8个工作日(其中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作业为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三、申请条件:

 ()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等公共设施及构筑物的距离的规定和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对涉及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性作业场所的建设,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四、申报材料:

(一)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申请书;

(二)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理由、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平面布置方案图,以及对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条件及安全设施等进行综合分析等。未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另行行文说明情况;

(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批复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涉及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性作业场所的建设,应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二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三、申请条件: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而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

()与采掘、爆破作业相关的工程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采掘、爆破作业单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建设单位与采掘、爆破施工单位签订了委托采掘、爆破合同或协议;

()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通过了可行性评审;

()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具有相关资质和技能;

(八)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有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九)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四、申报材料:

(一)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申请书;

(二)涉及工程的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的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合同或协议书;

(六)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及可行性评审报告复印件;

(七)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的有关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八)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的有关操作证、适任证复印件;

(九)申请港口爆破工程施工作业的,还应提交拥有被爆破设施的权属文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二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市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报为交通运输局业务会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相关审批文书;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不含评估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营业性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许可——国内省际、省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个体)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三、申请条件:

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申报材料:

(一)国内省际、省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许可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申请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的报告(明确经营范围);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5、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

6、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7、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其中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详见《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企业管理人员任命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8、有符合规定的自有船舶运力(详见《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9、有配备直接与公司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并符合相应比例(根据船舶最低配员情况),身份证、适任证、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10、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11、有经营地址证明材料、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的材料及其复印件;

12、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三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二)内河省际、省内个体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1、《水路运输企业(个体)开业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明确经营范围);

3、个体工商照法人及船舶的主要船员身份证、资历(适认证书)、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4、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并提交船舶资料:《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必须有船舶适航证书、船舶载重吨位、最低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5、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6、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二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或《水路运输企业(个体)开业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营业性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许可——省内水路旅客、危险品运输企业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三、申请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要求(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申报材料:

(一)省内水路旅客运输企业许可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申请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的报告(明确经营范围);

3、可行性报告: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客源市场分析及预测、拟新增运力的船舶情况、拟航行的航线、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及航线计划与运营保障安排的说明、运输效益分析等;

包括客源市场分析及预测、拟新增运力的船舶情况、拟航行的航线、停靠站点、运输效益分析、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5、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

6、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7、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其中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详见《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企业管理人员任命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8、有符合规定的自有船舶运力(详见《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9、有配备直接与公司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并符合相应比例(根据船舶最低配员情况),身份证、适任证、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10、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11、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等DOC证书及其复印件;

12、有经营地址证明材料、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的材料及其复印件;

13、县级(城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三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二)省内危险品运输企业许可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申请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的报告(明确经营范围);

3、可行性报告: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货源市场分析及预测、拟新增运力的船舶情况、拟航行的航线、运输效益分析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5、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

6、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7、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其中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详见《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企业管理人员任命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8、有符合规定的自有船舶运力(详见《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9、有配备直接与公司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并符合相应比例(根据船舶最低配员情况),身份证、适任证、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10、危险品船舶靠泊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11、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等DOC证书及其复印件;

12、有经营地址证明材料、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的材料及其复印件;

13、县级(城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三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营业性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许可——核发国内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三、申请条件:

   ()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四、申请材料:

(一)《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书》;

(二)运力批文或船舶其他来源有效文书;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五)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六)光租船舶或委托经营船舶加报海事登记的光租证明书或委托经营合同;

(七)购买已营运的船舶加报《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及交易发票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一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给《船舶营业运输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其理由。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营业性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许可——核发国内旅客、危险品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申请条件: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

(一)《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书》;

(二)运力批文或船舶其他来源有效文书;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五)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六)光租船舶或委托经营船舶加报海事登记的光租证明书或委托经营合同;

(七)购买已营运的船舶加报《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及交易发票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一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船舶营业运输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营业性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许可——省内水路旅客、危险品运输新增运力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申请条件: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第2号令)规定,水路旅客、危险品运输新增运力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营人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二)经营航区范围内的客源、危险品货源增加而运力不适应时;

(三)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运力结构(船型)不适应时;

(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适应运力结构调整需要而进行的船舶技术更新改造;

(五)有与新增运力相对应的企业管理机构及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六)有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1.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2.新增旅客运输(包括客源市场分析及预测、拟新增运力的船舶情况、拟航行的航线、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及航线计划与运营保障安排的说明、运输效益分析等);3.新增危险品运输(包括货源市场分析及预测、拟新增运力的船舶情况、拟航行的航线、运输效益分析等);

(三)近年经营情况:包括完成客运、货运量;周转量及经济效益情况;

(四)造船资金来源证明(银行贷款证明或投资人投资协议等)及其复印件;

(五)危险品运输要求提供企业与货主签订真实有效的长期运输协议及其复印件(旅客运输不提供);

(六)购买、光租船舶的,提供相应的原《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及其复印件;

(七)新建、改建船舶的,提供拟新建、改建船舶合同或协议,并提供该船舶的主尺度指标;

(八)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十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三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船舶营业运输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国内道路运输经营(客运含县际、县内,货运含普通、专用、大型物件、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92号)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四、申报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文本;
   (三)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绿色标志、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八)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  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期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国内道路运输经营(客运含县际、县内,货运含普通、专用、大型物件、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货物的车辆;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从业人员、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申报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车辆证件: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绿色标志、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提供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投入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或个体运输业户安全运营承诺书;

(六)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  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国内道路运输经营(客运含县际、县内,货运含普通、专用、大型物件、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许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四、申报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
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
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绿色标志、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九)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  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国内道路运输经营(客运含县际、县内,货运含普通、专用、大型物件、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专用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2.专用车辆其他要求。
  (1)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2)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3)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3.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四、申报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
  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绿色标志、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五)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  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根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7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二)经营的出租汽车必须是法人财产,车辆达一百辆以上,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必备场所;

(三)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以上,有不少于车辆总价值百分之五的流动资金;

(四)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驾驶人、质检、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经营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四、申报材料:

(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

(三)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办公、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用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任职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七)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出租汽车数量、车身颜色、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出租汽车外廓长、宽、高等。;

(八)经营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九)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  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招投标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道理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四、申报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或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五)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
、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
绿色标志、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六)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八)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九)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   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客运班线许可——增加客运班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明确的进站方案。

(四)如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延续经营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经营;

2、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3、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4、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5、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6、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延续经营,除提供上述(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绿色标志、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  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四、申报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六)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  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七条规定,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申报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
负责人身份证明(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制度、货物受理环节验视制度;

(七)以上制度应经企业安全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签章认定或经由有资质的安全考评机构认定的证明材料;

(八)安全、消防、装卸、计量、监控等相关设备、设施按国家规定需相关部门检测合格的;

(九)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  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2014)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漆)人员。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维修质量检验员的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应配备2名维修质量检验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2人,二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1人。其他岗位从业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1人,不能兼职。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的专职作业、检验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书》;

(三)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及设备等涉及安全的产品应提交交通产品认证证书);

(六)汽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七)维修管理制度(副本);

(八)环境保护措施;
   
(九)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许可申请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南宁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表》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一)具备一类汽车维修的开业条件,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三)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书》;

(三)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及设备等涉及安全的产品应提交交通产品认证证书);

(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具体包括: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安全操作规程);

(七)维修管理制度(副本);

(八)环境保护措施;

(九)企业法人代表(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许可申请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南宁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表》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机动车维修连锁网点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提出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备机动车维修的开业条件,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2014GB/T  16739.2-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书》;

(三)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五)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六)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七)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南宁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表》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和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培训收费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开展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还应建立包含残疾人驾驶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等保障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43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机械、运输管理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具有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3%;不少于2人。理论教练员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0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要求的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结业考核员应持有二级(含二级)以上教练员资格证,近2年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均为合格以上。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应配备与各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通员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车辆。
  2、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相关条款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开展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还应当加装符合国家标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辅助装置。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配备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16类车型中的一种或几种。
  (1)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

2)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

3)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
  ()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有关标准要求的教练场地、教学设施和设备。租用教练场地的,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南宁市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业申请审批表》;

(三)经营场所、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租用经营场所、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四)健全组织机构(设置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和岗位职责(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五)建立管理制度(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核制度、应急管理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六)拟聘用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名册及身份证、资格证明,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结业考核员还应提交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

(七)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八)购置教学车辆承诺书(包括教学车辆厂牌型号、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若教学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教学车辆行驶证、绿色标志、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及复印件;

(九)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

(十一)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复印件;

(十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南宁市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业申请审批表》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申请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南宁市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开业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

(四)经营场所、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七)教练场地、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八)拟聘用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等人员名册及身份证、资格、职称证明;

(九)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十)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南宁市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业申请审批表》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认定——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申请条件: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十一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
     (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五)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六)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七)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八)2张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九)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考试申请表》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公布成绩后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认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申请条件: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十二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

(四)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五)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六)2张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考试申请表》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公布成绩后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考试合格证件核发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申请条件: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九、十条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2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5
、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
、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4
、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四、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

(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五)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六)2张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其复印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五、办事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公布成绩后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

二、设定依据:

根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7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申请条件: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一)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二年以上;

(二)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有本市户口或暂住证;

(四)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六)出租汽车驾驶人未有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三年内的。

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南宁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

(三)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四)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本市户口本或暂住证及其复印件;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每年的交通违法记录未记满12分的证明;

(七)近期2张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八)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南宁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公布成绩后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涉路施工许可——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是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三、申请条件:

(一)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二)建设工程设计论证可行;

(三)工程施工单位具有公路施工资质;

(四)建设工程对公路影响的技术论证可行。

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建设项目批文(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2、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

3、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4、安全保障措施;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6、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7、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审查,并报交通运输局业务会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申请项目已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按《关于正式下达我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6]86号)收取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涉路施工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三、申请条件:

(一)满足公路行车视线安全;

(二)不造成对公路标志的混淆和误导。

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建设项目批文(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2、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

3、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4、安全保障措施;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6、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7、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审查,并报交通运输局业务会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申请项目已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按《关于正式下达我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6]86号)收取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涉路施工许可——在公路上增设交叉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三、申请条件:

(一)满足公路行车视线要求;

(二)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道口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建设项目批文(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2、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

3、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4、安全保障措施;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6、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7、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审查,并报交通运输局业务会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申请项目已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关于正式下达我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6]86号)收取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涉路施工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建设项目批文(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2、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

3、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4、安全保障措施;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6、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7、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审查,并报交通运输局业务会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申请项目已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关于正式下达我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6]86号)收取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申请条件:

(一)满足公路工程技术要求;

(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行驶的路线;

2、安全保障措施;

3、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还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审查,并报交通运输局业务会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申请项目已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关于正式下达我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6]86号)收取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三、申请条件:

(一)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以及油、气等化学危险品的车辆、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

(二)在三级以上的公路或三类以上的桥梁上行驶,或使用汽车渡船的;

(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四、申报材料: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一式一份。填写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超限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等有关资料);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3、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4、车辆行驶证。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审查,并报交通运输局业务会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申请项目已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关于正式下达我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6]86号)收取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三、申请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取得树木砍伐的审批;

(二)更新补种的树木符合公路要求。

四、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林木主管部门核发的树木砍伐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三)更新补种树木的方案书;

(四)公路施工方案;

(五)安全保障措施;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还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再次补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审查,并报交通运输局业务会作出许可决定。

1、准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

2、不予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需要延期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其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六、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申请项目已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关于正式下达我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6]86号)收取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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