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以及油、气等化学危险品的车辆、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
(二)在三级以上的公路或三类以上的桥梁上行驶,或使用汽车渡船的;
(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二)适用范围:在全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高速公路上符合下列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的项目:
1、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
2、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
3、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
4、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
6、车货总长超过18米,或总高超过4米,或总宽超过2.5米,但车货总重不超过(一)至(五)项规定,运输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
六、申请材料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一式一份。填写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超限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等有关资料);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3、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4、车辆行驶证。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依据:《关于正式下达我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6]86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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