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审核)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林木采伐许可(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审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取得树木砍伐的审批;
(二)更新补种的树木符合公路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在南宁市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 1 份);
(二)林木主管部门核发的树木砍伐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三)更新补种树木的方案书;
(四)公路施工方案;
(五)安全保障措施;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还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依据:《关于正式下达我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6]86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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