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办理。
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立项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审批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市级批准立项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审批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交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南宁市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路工程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书面请示文件;
(二)招标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一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表格名称 | 更新时间 | 操作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招标的审批流程图.docx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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