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关于规范我区公路工程部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桂交基建发〔2008〕12号)、《关于印发“十二五”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交规划发[2011]60号)等文件划分审批权限及实施主体。
(一)列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年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的大桥及本市跨县行政区域等重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
(二)列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年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施工图设计由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
(三)达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权限条件的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转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七条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已获批复,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二)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精神,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定额等要求,符合安全、环保、节约土地等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南宁市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项目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书面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初步设计文件
1、初步设计文件包括:第一篇:总体设计;第二篇:路线;第三篇:路基、路面;第四篇:桥梁、涵洞第五篇:隧道;第六篇:路线交叉;第七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八篇: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第九篇:其他工程;第十篇:筑路材料;第十一篇:施工方案;第十二篇:设计概算;附件:基础资料;
2、技术设计文件除设计文件外还包括修正概算;
3、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第一篇:总体设计;第二篇:路线;第三篇:路基、路面;第四篇:桥梁、涵洞第五篇:隧道;第六篇:路线交叉;第七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八篇: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第九篇:其他工程;第十篇:筑路材料;第十一篇:施工组织计划;第十二篇:施工图预算;附件:基础资料
其中房建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工程等可以单独呈报。
(四)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份数与设计文件提交数量一致),单位较小工程,如治超站点可不提交;
(五)国土、环保、水利部门对土地、环保、水利等的批复文件,涉及地震、建设、文化、铁路情况时应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除请示文件一式一份外,其他一式三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表格名称 | 更新时间 | 操作 |
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操作规范附件.doc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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