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的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和《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规定。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办理。
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立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市级批准立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十九条,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四)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五)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十八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三)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四)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南宁市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项目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港口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二份;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二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一份;
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一份。
(二)港口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二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二份;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一份。
(三)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五份及其电子文件;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4、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五份及其电子文件;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复印件;
4、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表格名称 | 更新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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