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
——公路运输场站设计文件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公路运输场站设计文件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下放公路运输场站设计文件审批部分权限的通知》(桂交运管函〔2014〕278号)文件精神,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运输场站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项目。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审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二)初步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图纸、设计概算)齐全,符合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南宁市权限范围内公路运输场站的项目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关于初步设计审批的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的全套文件(含光盘);
(三)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纸质材料,除设计审批请示文件一式一份外,其他一式三份,
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表格名称 | 更新时间 | 操作 |
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公路运输场站设计文件的审批附件.doc | 下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