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规定。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办理。
由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重大修改(包括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达到交通部规定的重大和较大变更要求的项目,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由交通部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较大变更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和《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一)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
(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设计与自然环境(地质、水文、地形)、当地风俗条件不协调,可能影响地方生产生活。
(四)因承包方和第三方责任造成建设进度滞后,经核实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提高以确保建设进度的。
(五)节约工程造价的优化设计。
(六)因地质条件和地形环境特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后能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而确需变更的。
(七)在不降低公路水运工程技术各项指标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施工工艺难度的。
(八)有利于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约耕地,有效进行水土保持的。
(九)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文物保护、涉外工作等,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原设计范围外的应补充完善其变更设计。
(十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国家防御、战备等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南宁市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文件;
(二)设计变更说明,包括拟申请变更设计的理由、变更的过程和论证材料;
(三)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
(四)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一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表格名称 | 更新时间 | 操作 |
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的审批附件.doc | 下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