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办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和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其授权的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负责;除上以外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行政审批条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第七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南宁市权限范围内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的项目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2、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
3、试运行报告;
4、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核)报告;
5、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6、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7、能力核算报告;
8、所有程序审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三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2、专项验收意见;
3、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4、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
5、工程试运行报告;
6、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核)报告;
7、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8、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9、所有程序审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三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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