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许可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港口经营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条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南宁市权限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的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相关设施、设备合格证(明)书;
(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名册、资格或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等;
(八)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九)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信息系统。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三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日(其中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作业为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其中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作业为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限制,根据南宁市港口规划而定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表格名称 | 更新时间 | 操作 |
港口经营许可的审批操作规范附件.doc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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