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mbers28365-365欢迎您!

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的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6-01-26 11:15   来源:members28365-365   作者:members28365-365
 

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的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而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

()与采掘、爆破作业相关的工程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采掘、爆破作业单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建设单位与采掘、爆破施工单位签订了委托采掘、爆破合同或协议;

()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通过了可行性评审;

()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具有相关资质和技能;

(八)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有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九)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申请书;

(二)涉及工程的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的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合同或协议书;

(六)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及可行性评审报告复印件;

(七)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的有关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八)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的有关操作证、适任证复印件;

(九)申请港口爆破工程施工作业的,还应提交拥有被爆破设施的权属文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二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评估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表格名称更新时间操作
   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的审批操作规范附件.doc
 
 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