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等需要而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
(二)与采掘、爆破作业相关的工程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三)采掘、爆破作业单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四)建设单位与采掘、爆破施工单位签订了委托采掘、爆破合同或协议;
(五)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通过了可行性评审;
(六)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七)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具有相关资质和技能;
(八)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有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九)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申请书;
(二)涉及工程的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的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合同或协议书;
(六)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及可行性评审报告复印件;
(七)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的有关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八)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的有关操作证、适任证复印件;
(九)申请港口爆破工程施工作业的,还应提交拥有被爆破设施的权属文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二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评估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表格名称 | 更新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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