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许可
——省内水路旅客、危险品运输企业许可
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省内水路旅客、危险品运输企业许可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市内水路旅客、危险品运输企业许可由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要求(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地级市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开业、扩大经营范围许可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省内水路旅客运输企业许可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申请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的报告(明确经营范围);
3、可行性报告: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客源市场分析及预测、拟新增运力的船舶情况、拟航行的航线、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及航线计划与运营保障安排的说明、运输效益分析等
包括客源市场分析及预测、拟新增运力的船舶情况、拟航行的航线、停靠站点、运输效益分析、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5、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
6、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7、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其中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详见《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企业管理人员任命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8、有符合规定的自有船舶运力(详见《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9、有配备直接与公司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并符合相应比例(根据船舶最低配员情况),身份证、适任证、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10、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11、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等DOC证书及其复印件;
12、有经营地址证明材料、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的材料及其复印件
13、县级(城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三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二)省内危险品运输企业许可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申请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的报告(明确经营范围);
3、可行性报告: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货源市场分析及预测、拟新增运力的船舶情况、拟航行的航线、运输效益分析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5、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
6、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7、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其中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详见《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企业管理人员任命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8、有符合规定的自有船舶运力(详见《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9、有配备直接与公司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并符合相应比例(根据船舶最低配员情况),身份证、适任证、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10、危险品船舶靠泊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11、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等DOC证书及其复印件;
12、有经营地址证明材料、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的材料及其复印件;
13、县级(城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三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
表格名称 | 更新时间 | 操作 |
附件.doc | 下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