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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许可——省内水路旅客、危险审批操作规范品运输新增运力许可

发布时间:2016-01-26 11:35   来源:members28365-365   作者:members28365-365
 
                                 营业性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许可

——省内水路旅客、危险品运输新增运力许可

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省内水路旅客、危险品运输新增运力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市内水路旅客、危险品运输新增运力许可由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审批,跨地级市水路旅客运输企业许可由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出具初审意见,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第2号令)规定,水路旅客、危险品运输新增运力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营人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二)经营航区范围内的客源、危险品货源增加而运力不适应时;

(三)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运力结构(船型)不适应时;

(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适应运力结构调整需要而进行的船舶技术更新改造;

(五)有与新增运力相对应的企业管理机构及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六)有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已获得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1.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2.新增旅客运输(包括客源市场分析及预测、拟新增运力的船舶情况、拟航行的航线、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及航线计划与运营保障安排的说明、运输效益分析等);3.新增危险品运输(包括货源市场分析及预测、拟新增运力的船舶情况、拟航行的航线、运输效益分析等);

(三)近年经营情况:包括完成客运、货运量;周转量及经济效益情况;

(四)造船资金来源证明(银行贷款证明或投资人投资协议等)及其复印件;

(五)危险品运输要求提供企业与货主签订真实有效的长期运输协议及其复印件(旅客运输不提供);

(六)购买、光租船舶的,提供相应的原《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及其复印件;

(七)新建、改建船舶的,提供拟新建、改建船舶合同或协议,并提供该船舶的主尺度指标;

(八)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十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三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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