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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国内道路运输经营(客运含县际、县内,货运含普通、专用、大型物件、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许可)

发布时间:2016-01-26 16:27   来源:members28365-365   作者:members28365-365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国内道路运输经营(客运含县际、县内,货运含普通、专用、大型物件、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92号)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市际、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批,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文本;
   (三)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八)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限制,依据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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