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根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市辖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二)经营的出租汽车必须是法人财产,车辆达一百辆以上,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必备场所;
(三)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以上,有不少于车辆总价值百分之五的流动资金;
(四)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驾驶人、质检、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经营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
(三)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办公、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用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任职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七)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出租汽车数量、车身颜色、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出租汽车外廓长、宽、高等;
(八)经营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九)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招投标时间)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招投标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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