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八十条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道理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使用自备专用车辆服务本单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事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或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五)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绿色标志、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六)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八)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九)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表格名称 | 更新时间 | 操作 |
P020160126607548190530.doc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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