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规定;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五)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六)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限制,依据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方便群众、政府站场建设的规划等因素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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