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机动车维修连锁网点经营许可
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机动车维修连锁网点经营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提出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备机动车维修的开业条件,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拟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网点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书》;
(三)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五)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六)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七)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 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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