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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6-01-27 10:48   来源:members28365-365   作者:members28365-365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430日公布,20047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南宁市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开业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
   
(四)经营场所、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七)教练场地、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八)拟聘用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等人员名册及身份证、资格、职称证明;

(九)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十)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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