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南宁市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开业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
(四)经营场所、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七)教练场地、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八)拟聘用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等人员名册及身份证、资格、职称证明;
(九)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十)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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