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认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
从业资格证的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十二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征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押运工作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
(四)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五)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六)2张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
(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公布成绩后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公布成绩后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表格名称 | 更新时间 | 操作 |
附件.doc | 下载 |
|